6月2日,航天动力(600343)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5号)。证监会拟决定:对航天动力及向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股东考核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于2016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信业务。2016年至2020年,航天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航天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节能”)开展的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属于专网通信贸易业务,该项业务属于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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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隋田力合作期间,航天动力该业务涉及的全部客户和供应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指定,相关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交易价格、数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确定,航天动力不参与产品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不具有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承担交易的售后责任,交易标的从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交易标的实质是没有实际的第三方市场或使用价值的通讯设备,除融资性贸易外,航天动力实际为交易的资金通道方。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0年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35亿元、8.54亿元、7.72亿元、16.59亿元和8217.0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 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788.03万元、1977.61万元、1871.30万元、1353.23万元和1223.17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0.66%、73.84%、50.38%、14.33%和36.01%。航天动力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7月18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航天动力2020年披露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时任航天动力董事、总经理郭新峰,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朱奇等直接参与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责令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对朱奇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韩卫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任随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同时,按照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郭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周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谭永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航天动力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17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12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2年8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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